道善专业 | 医院漏诊,患者自身患癌晚期去世,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

案情简介:
2023年11月,李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县医院进行诊断治疗,某县医院经过胃镜、b超和病理切片,仅出具李某为“(胃窦)慢性中度胃炎,急性活动(1+),肠上皮化生(1+),伴糜烂”的诊断报告单,治疗一月无果后,李某到某省医院进行检查,诊断为恶性肿瘤,在某省医院治疗三个月后去世。
办案过程:
李某亲属认为某县医院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于是找到朱律师团队,诉求是要某县医院进行赔偿。朱律师团队经过了解后,迅速反应出这是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。
在法律上,如果要确定某个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需要符合四个要件,侵权行为,损害后果,因果关系,存在过错。本案中某县医院存在漏诊、误诊行为,符合侵权行为和存在过错的要件;李某最终死亡,符合损害后果的要件,本案的关键点在于,李某的死亡与某县医院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?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,则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,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,通过大量案例检索后,此类案件的患者家属一般能获得几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。结合李某家属的描述以及相关医院材料来看,朱律师团队初步判断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大。
在向患者家属释明诉讼中存在各种费用、时间成本、以及鉴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后,李某家属考虑各方因素,比较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本案。
了解清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求后,朱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向某县医院沟通,尝试调解,但对方态度强硬。随后朱律师团队向某县卫健委发出沟通函,要求其派人出面沟通本案,经过某县卫健委,对方主动与我方进行沟通,但是双方推拉过程中由于不存在司法机关介入还是未能达成调解。于是我方将某县医院诉至法院。最终,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。

律 师 介 绍

朱义庆

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

高级合伙人律师

联系电话:13617008193

现为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西省直会员,社会兼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听证员、南昌市政务服务督查体验员。拥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证,是一位懂心理学的律师。曾在北京求学工作多年,并自主经营高档餐厅及域名投资拍卖,及从事过建筑、互联网、教育等多种行业。后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改行从事律师行业。对企业经营管理、刑事辩护有独到的体会与研究。擅长高维打击、多种诉讼策略。力争案结事了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滚动至顶部